湖北高院出臺工作指引,規范全省法院民事財產保全工作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全工作指引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法院財產保全工作,提升保全工作質效,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樹立財產保全工作新理念
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應當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產權的原則,秉持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理念,防范申請保全人惡意保全,及時審查保全申請,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與適當性,切實發揮保全效能。財產保全工作既要堅持公正高效保全,做到規范及時、應保盡保,保障申請保全人實現債權,防止因消極、拖延保全而損害申請保全人權益;又要堅持善意文明保全,做到合理適度、該保才保,防止因濫用保全、過度保全、超標的、超范圍保全而損害被保全人權益。
二、準確把握財產保全立案條件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進入訴訟程序后,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
三、依法確定保全標的額
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保全標的額在利害關系人請求保全數額范圍內合理確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案件的保全標的額不得超過訴訟標的額;當事人申請對價值明顯超過訴訟標的額的特定標的物保全的,應當限額保全,但該特定標的物系訴爭標的物的除外。
四、規范財產保全擔保審核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一般應當提供相當于保全標的額的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數額可以不超過保全標的額的30%;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可以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30%。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通過銀行、保險公司、有訴訟保全資質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擔保機構出具擔保書或獨立保函,并審查擔保機構的擔保資質、擔保能力,以及有無拒不承擔擔保義務和失信不良信用記錄等情形。
五、準確估算和確定被保全財產價值
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權屬狀況、保全順位、權利負擔等情況,區分不同的保全對象、財產類型,準確估算和確定被保全財產價值。
(一)凍結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不足的,以實際凍結的金額確定價值;凍結多個銀行賬戶的,以每個賬戶實際凍結金額累計計算價值。
(二)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
(三)凍結投資型保險產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單紅利、保單現金價值或通過向保險機構詢價方式確定價值。
(四)凍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參照實繳出資額以及公司財務報表估算價值。
(五)凍結被保全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且該到期債權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以第三人不持異議的到期債權數額確定價值。
(六)查封房屋的,根據房屋坐落、面積、結構、土地使用權類型等基本情況,參照同地段、同條件房屋價格估算價值。查封房屋為商品房的,參照房屋備案價格以及當地房產部門發布的同地段商品房價格估算價值;查封房屋為二手房的,參照相關房地產交易平臺公開報價、稅務機關核定價格、相關二手房市場成交價等估算價值。
(七)查封土地使用權的,以土地出讓合同記載的出讓金額估算價值。土地出讓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參照周邊土地市場價格、稅務機關核定價格,結合建設規劃調整等因素估算價值。
(八)查封在建工程的,在綜合考量工程投資額、完成工程量、拆遷安置、土地市場價格、所欠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稅費、工程款等)等相關因素的基礎上估算價值。
(九)查封車輛并已實際扣押的,未上牌且行駛里程在100公里以內的車輛,參照生產商公布的相同車型銷售價估算價值;已上牌或行駛里程超過100公里的車輛,參照相關二手車交易平臺相同車型的報價估算價值。未實際扣押車輛的,可按不超過上述價值的20%估算保全價值。
(十)查封機器設備、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動產的,綜合考慮購買價格、使用年限、動產現狀等因素估算價值。
(十一)保全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的,參照能夠證明該財產價值的相關材料估算;無相關材料的,根據市場行情或日常生活經驗估算。
(十二)被保全財產上設定有質押、抵押的,估算價值時應當扣除已抵押、質押擔保債權的具體數額,但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系申請保全人的除外。
(十三)對其他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可以采取輪候保全措施,原則上該被保全財產自輪候保全轉為正式保全之日起計入保全價值。
審判部門作出的保全裁定沒有載明具體財產信息的,執行部門采取保全措施時應當估算被保全財產價值,因情況緊急,未經估算徑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完成后及時進行估值。根據前款規定難以估算確定被保全財產價值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組織當事人議價;議價不能或不成的,可以通過網絡詢價、市場詢價、定向詢價等方式確定。當事人要求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費用由申請評估方先行負擔。
六、嚴禁明顯超標的、超范圍保全
保全財產的范圍,原則上以其價值滿足保全標的額為限。對于財產價值受行情影響變化較大、財產整體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過保全標的額的20%。申請保全人以進入執行程序后財產變價折扣、實現債權費用等因素為由,申請保全更多財產的,不予支持。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出相應處理:
(一)凍結被保全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的資金流轉和賬戶使用。凍結多個銀行賬戶的,每個銀行賬戶均可按保全標的額確定凍結數額,但賬戶凍結后累計進入賬戶的金額達到保全標的額的,應將滿足保全標的額的資金劃撥至一個賬戶,并及時解除對其他賬戶的凍結。
(二)查封的不動產價值明顯超出保全標的額,該不動產能夠分割的,應當對分割后的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
(三)不動產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且相關部門以此為由拒絕辦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動產進行整體查封后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
(四)財產保全系輪候保全的,在先保全措施解除后應對被保全財產價值重新衡量,并及時解除超標的部分財產的保全。
(五)被保全財產上設有他人享有的抵押、質押等擔保物權,該擔保物權擔保的主債權已經實現的,應當及時解除超標的部分財產的保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股票凍結后,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追加凍結或者解除部分凍結。
(七)當事人以訴訟請求或被保全財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為由,申請追加保全或解除部分保全的,經審查屬實,應予準許。其中,因變更訴訟請求而申請追加保全的,當事人應對差額部分提供相應擔保。
被保全人主張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構成明顯超標的、超范圍保全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應在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屬實的,應當及時解除超標的、超范圍部分財產的保全措施,但被保全財產為整體不可分物或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且被保全人的其他財產不足以滿足保全標的額的除外。
七、善意選擇被保全財產
要善意選擇被保全財產類型,防止申請保全人惡意申請保全或因不當保全而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一)被保全人為尚處于生產經營狀態的企業時,應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予以保全。
(二)被保全人為資金暫時周轉困難但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企業時,慎用凍結基本賬戶、流動資金等手段進行保全。
(三)被保全人請求對某一特定財產予以保全的,在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應予準許;不準許的,應有合理正當理由。
八、適時變更被保全財產
保全行為實施后,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保全人申請適時變更被保全財產或保全措施:
(一)被保全人為盤活資產、緩解經營困難,申請提供其他等值財產置換被保全財產且不影響申請保全人權利實現的,應予準許。
(二)凍結企業基本賬戶的,當該基本賬戶內資金已達到保全標的額且被保全人申請將相應資金足額劃轉至其他賬戶予以凍結的,應予準許并解除對基本賬戶的凍結。
(三)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后,被保全人申請將凍結措施變更為可售性凍結,應予準許,但應當提前對被保全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采取明確具體的限額凍結措施。
(四)被保全人請求以合理市場價格處置其他被保全財產或財產性權利,在能夠控制變賣款的情形下,應予準許,但被保全財產系訴爭標的物的除外。
變更被保全財產或保全措施的,應當事先聽取申請保全人的意見。申請保全人同意的,直接變更被保全財產或保全措施;申請保全人不同意的,應當在綜合考量變更保全的合法性、合理性、擔保財產的等值性以及對雙方當事人權利影響等因素的基礎上由合議庭依法決定。
九、充分發揮被保全財產效用
在不影響債權實現或者不導致財產價值嚴重貶損的前提下,應當靈活采取保全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不“死封”,做到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
(一)查封的廠房、土地、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具有使用價值且繼續使用對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應當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
(二)查封的在建工程項目具備繼續施工建設條件的,應當允許被保全人繼續施工建設。
(三)查封的建筑物已具備銷售條件的,應當允許被保全人在申請保全人或人民法院監管下按照合理價格予以銷售,并對銷售款予以保全。
(四)查封被保全人需要繼續加工的半成品物件的,應當在申請保全人或者人民法院的監管下允許其繼續生產加工。
(五)被保全人請求將被保全財產以合理市場價格進行融資,并以融資款替換被保全財產的,在確保能夠控制融資款的前提下,應予準許。出借人要求先辦理財產抵押或質押登記再放款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財產解封、抵押或質押登記等事宜。
十、依法規范保全豁免范圍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審慎確定保全豁免范圍。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采取保全措施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保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執行,既要維護好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又要避免當事人及有關單位、個人利用兩類賬戶規避、逃避執行。
十一、加強財產保全立審執銜接
(一)保全裁定制作。訴前財產保全階段,立案部門應當要求利害關系人提供明確、可執行的需保全財產信息,寫入保全裁定移送實施。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階段,審判部門應當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明確、可執行的需保全財產信息,寫入保全裁定移送實施;申請保全人提供的需保全財產價值不足以覆蓋保全標的額的,審判部門可將能夠明確的財產寫入保全裁定,并以概括式表述方式兜底。申請保全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需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審判部門可以制作概括式保全裁定,并將財產線索與保全裁定一并移送實施。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的財產保全,由立案部門參照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階段的要求制作保全裁定移送實施。
(二)續行保全。當事人申請續行保全的,由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部門負責審查;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進入下一訴訟程序的,由有關程序對應的受理部門負責審查;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當事人申請續行保全的,由作出該生效法律文書的審判部門負責審查。相關部門審查后決定續行保全的,最遲應當于保全期限屆滿5個工作日前作出續行保全裁定并移送實施。
(三)解除保全。當事人申請解除保全的,由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部門負責審查;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進入下一訴訟程序的,由有關程序對應的受理部門負責審查;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當事人申請解除保全的,由作出該生效法律文書的審判部門負責審查。相關部門審查后決定解除保全的,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并移送實施。
(四)財產保全實施。訴前財產保全,一般由執行部門實施;情況緊急的,也可由立案部門實施。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或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的財產保全,由執行部門實施。續行保全與解除保全,由執行部門實施。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階段,審判部門應在作出保全裁定當日將相關材料移送立案。立案部門應當立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最遲于收到材料次日立案移交實施。執行部門接收案件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聯系申請保全人,核實相關財產信息,并采取相應保全措施。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的財產保全、續行保全、解除保全,參照前款規定辦理。訴前財產保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保全法律文書送達。保全裁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門送達,保全通知書由實施部門送達。保全完畢后,實施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保全人及被保全人發出通知書,載明被保全財產的具體信息、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以及逾期未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后果等。實施部門在發出通知書后,應當及時將通知書送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門附卷存檔。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門應當與實施部門積極溝通,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把握好保全裁定的送達時機,既要避免被保全人提前轉移財產,又要充分保障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續行保全與解除保全的法律文書送達,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十二、暢通投訴渠道
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駐院紀檢監察部門、督查部門、院長信箱等途徑反映超標的、超范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十三、本工作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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