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三部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5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共21條,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各個方面內容作出了全面規定。其中,涉及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意見》第五條中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二是《意見》第十六條中提出:建立健全對強制措施的監督機制。加強人民檢察院對逮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規范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
三是《意見》關于偵查、批捕、起訴等方面的規定要求,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及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時,應當認真貫徹執行。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我們黨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堅持嚴格司法,確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現實需要和長遠考慮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司法人員應當充分認識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理解和把握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科學內涵,認真貫徹執行兩高三部《意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努力實現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