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涉嫌多宗罪 或將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所屬欄目:熱點關注 資源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4-08-05 11:41:41 點擊次數:9965
因為參與賭博、聚眾賭博,郭美美已被刑拘將近一個月。據新華社8月4日報道,郭美美向警方交代,自己確實組織賭博,平時亦會設局抽水;而所謂的商演,其實只是性交易的幌子;對于紅會,她稱自己只是圖一時之快用了微博認證,現在她“想還紅會一個清白”。開賭局、性交易、抹黑紅會、可能存在的幕后推手……隨著郭美美的落網,圍繞這個22歲開豪車炫富女子的一系列謎團被一一解開,今后她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處置?因涉嫌聚眾賭博及開設賭場等罪名,郭美美或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宗罪:構成聚眾賭博罪
對于郭美美的賭博行為,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此前發布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 計達到五千元以上的;(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就目前警方核實的情況來看,郭美美已經供認了其長期參與賭博活動、為牟取暴利開設賭局的犯罪事實,且郭美美開設賭局的每場賭資金額都在百萬元以上, 她個人通過“抽水”的方式非法牟利達數十萬元。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及警方核實的情況來看,郭美美的行為很可能已經符合了聚眾賭博罪的構成。
二宗罪:構成開設賭場罪
自“紅會事件”一躍成為成為網絡紅人的郭美美一直處在輿論漩渦,“澳門豪賭欠2.6億”等假消息隨之曝出。第三方律師表示,在郭美美被刑拘之前,這些輿論對偵查機關的調查工作有很大影響,“讓他們以賭博為切入點,往更深層挖掘。”
因此,考慮到警方核實的以下幾個細節,郭美美有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1)郭美美以1萬9千元的價格租下房屋,作為賭博的固定場所。(2)并購置賭桌、籌碼、POS機等賭博用具。(3)聘請專業發牌手和專人負責賭資的結算。(4)邀請他人至其租用的房屋中賭博,并抽取3%至5%的返點作為“抽水”。(5)為朱某提供40萬元的籌碼供其賭博,并在朱某不給錢的情況下控制其到天亮,逼其寫下欠條等。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中明確規定了開設賭場罪。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賭博的行為。若郭美美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根據我國《刑法》“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規定,加之此前警方核實的郭美美開設的賭場每場賭資都在百萬元以上,很有可能構成上述開設賭場罪中情節嚴重情形的規定,而一旦罪名成立,郭美美或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處罰金的處罰。
三宗罪:性交易行為將受行政處罰
而對于郭美美的性交易行為,律師則表示,郭美美的行為可以定性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賣淫行為,且根據該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賣淫 、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郭美美會因其賣淫行為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而非刑事處罰。此外,經警方核查,郭美美口中所謂的簽約演藝公司進行商演活動更多是借“商演”之名從事性交易。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了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并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根據此項規定,律師表示,不排除本案當中性交易的組織者和介紹者等構成其他相關刑事罪名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四宗罪:抹黑紅會構成侵犯名譽權
中國紅十字會曾以郭美美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先后兩次通過官方網站發表聲明,中國紅十字會沒有“紅十字商會”機構,也未設有“商業總經理”職位,更沒有郭美美其人。對于郭美美惡意抹黑紅會的行為,律師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但是否追究郭美美相應的責任,取決于紅會。2013年4月,紅會社會監督委員會新聞發言人王永表示,將于5月中下旬重新調查郭美美事件,隨后被紅會秘書長王汝鵬否認。
最后,律師表示,若郭美美能積極協助警方調查此案,認罪態度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現,比如檢舉他人等。那么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存在對其從輕處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