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賣香煙,不行!
朋友圈并非萬能,朋友圈賣香煙也犯法。近日,福建省建甌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游某和羅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法院認定,兩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網絡社交平臺非法售賣香煙,其行為已涉嫌觸犯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游某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況下,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間,大量購買萬寶路、熊貓、駱駝等品牌卷煙,再通過微信等網絡工具將其中價值30萬余元卷煙賣給下線羅某。而被告人羅某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微信上做起了“香煙代理商”。他通過微信對外銷售,與網友談妥品牌及價格后,通過快遞發貨甚至同城當面交易。截至案發時,被告人羅某已非法售出各類香煙14萬余元。
經查實,被告人游某利用網絡社交平臺非法售賣香煙,其行為已涉嫌觸犯非法經營罪。然而,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游某、羅某仍然辯解,自己并不知道在微信上銷售香煙是犯法的。建甌法院對被告人游某和羅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當庭宣判:判處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羅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律師說法■
特殊商品有規定 微商也要依法行
隨著網絡社交平臺的發展,如今,微商越來越普遍,快捷、方便、成本低是微商迅速走紅的原因,但是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過微商進行銷售。
我國有許多資源、物品實行的是政府特許經營制度,也就是說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專營或者經過政府授權才能買賣。煙草就是這樣的特殊商品,銷售煙草必須遵守煙草專賣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微信等互聯網形式進行銷售卷煙的行為是法律法規嚴厲禁止的。對涉案數額較大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該案也是利用網絡犯罪的典型案例。生財不僅要有道還要守法,發達的信息網絡不應成為打法律擦邊球甚至犯罪的工具。游某、羅某正是以為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環節,可以逃避偵查,最終自食其果被判刑。